《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获审查批准 擅自倾倒和抛撒建筑垃圾将是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2-07-30 09:31信息来源: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将于近期公布具体施行时间。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系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加快,现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修正工作开展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经反复研究、讨论、修改,6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修正)对现行《条例》的部分条文作了删除、合并,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修改。其中,《条例》(修正)明确规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个人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条例》(修正)还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记者 李江 通讯员 袁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