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7 16:42信息来源:怀化市财政局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3年4月5日印发了《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出台《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评审行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进一步厘清各方职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实行“管、评、审”相分离的机制,厘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职责;

第二、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评审工作程序;

第三、进一步加强时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实行限时评审制度;

第四、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评审行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预结(决)算实行全覆盖复核,规范了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结(决)算中介机构评审行为;

第五、进一步规范变更程序。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规范变更资金审批程序。

二、起草过程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送审稿)》由市财政局牵头拟稿,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根据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2022年9月征求市审计局意见后完成初稿,向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和局领导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于2022年10月21日完成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2月15日向市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怀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相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完善办法内容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并与市审计局召开两次修改意见讨论会议,与市自然资源局(市国土储备中心)、市征收安置事务中心召开修改意见讨论会,在会上达成一致相关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在怀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未提供修改意见。2023年1月13日,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对办法征求意见,我局根据各有关单位提供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2023年2月14日,湖南宪问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单位根据意见书进行了修改。通过局党组会议通过后提交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23年3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送审稿)》。2023年4月5日,《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办法旨在加强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规范工程预结(决)算的评审、审计流程,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严格评审时限,加强评审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责任主体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办法主要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土地收储项目中工程项目),市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和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审核或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1.工程预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财政部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结论作为项目预算控制、工程招标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2.工程结算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由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采购限额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由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其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3.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和批复。

(三)规范评审送审流程。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工程预结(决)算编制、评审、审计及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程序,厘清建设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等各方职责,对建设单位在不同评审阶段需要提供的送审资料进行了明确。

(四)严格变更资金审批程序。实行变更论证与预算评审相分离,先变更审批,再预算评审,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

(五)严格进度款拨付。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工程进度款拨付原则上按照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

(六)实行限时评审、审计制度。对预决算评审、结算审计工作时限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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