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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16:39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HHCR-2023-01006

怀政办发〔2023〕10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预结(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5日        


怀化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预结(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规范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国家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

(二)市本级预算资金;

(三)主权外债资金;

(四)以本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债务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含土地收储项目中工程项目),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预算评审、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适用本办法。

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和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工程项目,预、结算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审核或根据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专业能力(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应要求)或具备资质,接受委托从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结(决)算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会计事务咨询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实行“管、评、审”相分离。

(一)工程预算实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和财政直接评审相结合。

市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的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按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预算和有定额标准及行业规范文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由财政部门评审;其他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二)财政部门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融资平台公司100万以上工程项目预算实行全覆盖复核。

(三)财政部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预算控制、工程招标和资金拨付的依据之一。

(四)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由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采购限额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计。

(五)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结(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全面核查。

(六)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和批复。

第五条 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简化程序,按相关程序批准可以先实施后进行预算评审,如已经完工的项目不再进行预算评审,直接进行结算审计。

第六条 委托中介机构所支付的预结(决)算评审、审计费用纳入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成本。

财政部门对预(决)算评审产生的评审费用和审计部门对结算审计、复核产生的审计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建设单位采购的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规划与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环评咨询、土地评估、会计事务咨询等费用,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按照不超过行业协会制定收费标准的50%确定。有市人民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政府指导标准或指导意见的按指导标准(意见)确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对项目预结(决)算资料初步审核后,及时将初审报告和资料报送审查单位,并对报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同一工程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审计不能为同一中介机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受托中介机构、财政评审部门提交的预算评审资料包括:

(一)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相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经审核的工程施工图;

(四)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预算书;

(六)地勘资料;

(七)资金来源情况表及说明;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图,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都应进行审查,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后方能作为预算施工图使用,未经相关审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不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从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报送预算评审资料,财政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托的中介机构提交的结算审计资料包括:

(一)项目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相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按规定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

(四)工程承包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协议;

(五)地勘资料;

(六)现场签证资料,隐蔽工程、开挖工程、措施项目等施工影像资料;

(七)工程变更及审批资料;

(八)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九)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十)工程交工和竣工验收资料;

(十一)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书、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十二)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电子版和纸质版,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价格证明和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规定标准进行预算评审和结算审计。

(一)清单和定额选用。采用同期国家、省、相关清单规范和定额标准及文件。

(二)建筑装饰装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装饰标准执行相关规定,未列入市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其他资产,中央有关部门和我省已有配置标准的,严格从其标准执行,暂无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三)材料价格。采用同期《怀化工程造价》预算发布价。

(四)实物量核实。中介机构需对每个项目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对需要重点审核的工程量及隐蔽工程,对照图纸、签证单到现场逐一核对,形成影像资料及现场踏勘记录,并经相关责任主体签字认可。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间改变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地质条件变化、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而调整的,属融资平台公司的工程预算单次变更在100万元以上或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且累计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预算单次变更在50万元以上或变更累计超出合同总价10%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等)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按程序送原评审机构进行预算评审。由于建设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清单错项漏项造成预算变更,金额超过合同总价10%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未进行评审和审批的,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

变更金额未到达前款标准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集体研究原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定。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对预算评审、结算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报告,分别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会审。

第十六条  实行限时评审、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各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评审、结(决)算审计工作,按时出具评审报告、审计结论。通过工程建设管理审批系统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出具评审报告。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时限延长不计入评审或审计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算评审报告、施工合同、监理意见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意见,在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由融资平台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SPV公司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按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项目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后6个月内必须报送结算审核,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10%和经审定的变更金额之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批复。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采取缓拨、停拨建设资金等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不配合预、结(决)算评审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项目预、结(决)算评审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选择中介机构的;

(四)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资金结算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审批或评审而未进行审批或评审的;

(六)其他违规违法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怀化高新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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