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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迎来第9部地方性法规 《怀化市民族民间医药保护和促进条例》获表决批准

发布时间:2023-06-02 10:28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5月31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了《怀化市民族民间医药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市正式迎来第9部地方性法规。

为促进我市民族民间医药事业发展,保护民族民间医药资源,根据市委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起草。2022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稿,随后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

《条例》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进行一审,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2月28日进行二审,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进行三审并表决通过,随后按照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条例》制定过程中,通过座谈走访、书信、电话、网络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5500余条。经反复研究、讨论,前后修改11稿,采纳吸收各方面的修改意见达127条,真正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凝聚了共识和智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条例》坚持“小切口”立法,全文不设章节共二十二条。在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方剂、知识产权保护、非遗保护传承、师承教育、药方制剂使用和药材流通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对口口相传的民族民间单方、偏方、验方、秘方要进行收集、整理和规范利用,避免失传。《条例》还明确了帮扶措施,解决民族民间医药从业人员参加考核没有中医医师推荐、应对考核能力不高、通过率低等问题。同时,规定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制定民族民间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