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六稳”、“六保”政策库 > 政策文件 > 市级政策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怀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7 14:48 信息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HCR-2020-34001

怀医保发〔2020〕6号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怀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通知如下:

—、减征范围和期限

(一)减征范围。减征政策执行范围为全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按规定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减征原则。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扣除应付未付等资金后) 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市本级、中方县、会同县)应实施减征;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县市区,不实施减征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原则上可不实施减征政策,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医保部门备案后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2个月。实施减征政策后,各县市区不得另行再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三)减征期限。全市统一从2020年2月1日起到6月底前, 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 个月。前期已足额缴纳减征期应减免职工医保费的,多缴部分可以按规定抵缴后续应缴的医保费。

二、缓缴范围及期限

(一)缓缴范围。从2020年2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连续3 个月出现累计亏损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

(二)缓缴期限。缓缴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年度内,不得延缓至2021年及以后年度缴纳。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征期间不能同时享受缓缴政策。

三、 完善经办管理服务

(一)规范减征或缓缴申报。参保单位应结合实际,合理选择职工医保费用减征或缓缴。按规定填写《怀化市参保企业阶段性减征或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见附件1),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减征费用核算,及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实施减征或缓缴政策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含个人账户划拨),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三)完善信息平台管理。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尽快完成职工医保费征缴信息系统的优化升级工作,要明确业务办理规则,标识企业类型,调整征缴比例,确保缴费单位顺畅办理减免或缓缴业务。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认真做好减征及缓缴职工医保费的相关工作。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沟通协作,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基金管理。市、县市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本地财政部门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各县市区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怀化市参保企业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计表》(见附件2),密切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釆取有效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加大政策宣传。市、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 度,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确保缴费企业对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应知尽知。

怀化市参保企业阶段性减征或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表

怀化市参保企业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计表


        怀化市医疗保障局 

怀化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