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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湾溪乡2019年下半年农村低保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2 13:01 信息来源:湾溪乡政府

湾政发〔2019〕38号 


湾溪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湾溪乡2019年下半年农村低保评议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村、乡属各单位:
《湾溪乡2019年下半年农村低保评议工作方案》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村实际,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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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4日 

湾溪乡2019年下半年农村低保评议 
工 作 方 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工作的通知》(洪民发〔2014〕23号)、的相关要求,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启动2019年下半年农村低保评议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的原则。要按照农村低保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符合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要按照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杜绝以人施保、优亲厚友的“人情保”、“关系保”、“权力保”、“拆户”、“拼户”等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要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对享受一年以上低保对象回头看。按照低保“动态管理”要求,本次评议低保工作中,各村组织辖区内的民主评议小组对享受一年以上低保对象的家庭生活条件是否改善、重病家庭成员病情是否好转、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是否减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估。对各村评议小组认定为生活条件好转的低保家庭(得二分之一以上票数)上报乡低保评议工作小组,由乡低保评议工作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对认定为生活条件好转的低保家庭进行入户核查并进行民主评审。
      二、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或不如实提供收入、财产情况,虚报、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住所),对入户调查人员不配合的或连续3次入户调查不在家,且无法联系的;
      2、在申报前3年或享受低保期间,有投资购买、修建、装修房产(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或有购买证券等投资行为的;
      3、在申报或享受低保期间,购置使用汽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空调、电脑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从事个体工商业,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4、有众多成年子女或子女生活条件较好人员的,父母、子女之间有能力履行,但互不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而导致生活困难的;
      5、处于劳教或服刑期间的;
      6、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的;
      7、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现任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待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8、未按时申请续保的或长期外出无故1年未亲自到居(村)委会年审的;
      9、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且尚未改正的;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0、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贵族学校就读的;
      1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1年之内无正当理由2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居(村)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以及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责任田地或者不从事生产经营劳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12、农转非后,未在落户城镇居住满三年或落户后继续承包农村土地和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不得申请城市低保;
      13、享受低保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未满3个月的;
      14、经市级城乡社会救助管理审批机关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15、与子女分灶吃饭的老年人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核定为低保家庭,已享受的应予以取消:(1)有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无特殊困难的;(2)有子女家庭拥有汽车或价值较高的营运车辆的;(3)有子女家庭建有2层(144㎡)以上砖木结构楼房的且无特殊困难的;(4)有儿子的家境状况、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
      二、以下情况可以单人享受低保
      按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和中残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以外,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必须全部按户保障。
      三、工作安排
      认定清理整顿工作从2019年10月开始,12月下旬结束。共分为二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0月14日-10月21日)
      1.建立机构。乡成立领导小组,安排精干人员,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本次评议工作落到实处。
      2.宣传发动。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政策,增强工作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支持低保评议工作的浓厚氛围。
      3.动员培训。召开乡村两级低保评议工作会议,培训认定清理整顿工作人员。特别是加强乡干部和村干部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低保评议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二、低保评议阶段(2019年10月21日-12月13日)
      4、个人申请(2019年10月21日-11月12日)。凡是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对象的农村村民,一律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本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统一收集递交到乡人民政府,并提供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包括:(1)个人申请书、承诺书、授权书;(2)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4)个人申请书中所提困难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5)户主照片3张;(6)户主在农村商业银行“一卡通”存折账号复印件;(7)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5、入户调查(2019年11月13日-11月23日)。乡组成调查组对申请农村低保对象进行100%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子女情况及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等实际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走访调查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
      6、民主评议(2019年11月25日-11月29日)。入户调查结束后,乡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委员会,以村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村委会民主评议小组应该由乡人民政府批复成立。评议小组人员由乡驻村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有一定政治和文化素养、具有正义感且热心公益事业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人数应在20人以上。乡驻村工作人员在评议前应准备好签到册、无记名民主评议票、评议结果汇总表、民主评议记录本等。
      民主评议的程序包括:(1)宣讲政策。驻村工作人员宣讲本次低保评议工作的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如实陈述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贫困原因,家庭经济收入、赡扶养义务人家庭情况等。走访调查人员介绍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主要包括家庭户籍状况、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目前存在的实际困难等。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可提出问题,申请人、代理人或走访调查人员应当说明。(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好转对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4)形成结论。驻村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投票结果必须当场宣布,原则上获得二分之一以上认可票数的,可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真实有效;认可票未达二分之一的,申请人(代理人)和走访调查人员均有异议的,提交乡评审会审议确认;认可票未达二分之一,申请人(代理人)或走访调查人员无异议的,认定申请人家庭贫困情况不属实。(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由村委会救助专干负责做好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7、民主评审(2019年12月9日-12月13日)。民主评议结束后,驻村工作人员应将申请材料、调查记录、评议结论、调查人意见等相关材料交乡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榜公示后,组织召开乡民主评审会。召开评审会前应准备好签到册、评审表决票、评审结果汇总表、评审记录本等资料。 民主评审流程包括:(1)介绍情况。驻村工作人员、村委会代表介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论、张榜公示反馈情况等,民政员就申请人家庭适用低保政策情况进行补充说明。(2)现场表决。民主评审人员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是否批准享受农村低保或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进行表决。评审人员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还应提出建议划分类别;认为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3)形成结论。领导小组根据现场表决情况,对申请人家庭是否批准享受作出结论。表决结果必须当场宣布,原则上批准享受的申请人家庭需获得半数以上评审人员同意票。申请人家庭存在低保政策规定禁止纳入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4)签字确认。民主评审要求做好详细的评审记录,所有参加评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审结论。
      8、公示。农村低保评议工作实行公示,公示期分别为7天。第一榜公示:村民主评议结束后,村委会应及时将评议结果在村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姓名、享受人数、家庭住址、申请理由、评议结果。第二榜公示:乡民主评审结束后,乡应及时将审批结论在乡、村固定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姓名、申请享受人数、家庭住址、申请理由、评审结果。第三榜公示: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对符合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并进行长期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贫困家庭。
      9、上报审批。乡在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后,分别填写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申请审批书(一式贰份,一份留存民政办,一份上交市民政局),同时分别将农村低保对象花名册由乡长签字盖章后报市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