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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机游戏: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老虎机游戏: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2-019415
  • 文号:洪政办发〔2022〕10号
  • 统一登记号:HJDR—2022—0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7-08-23
  • 签署日期:2022-08-23
  • 登记日期:2022-08-23
  • 所属机构:老虎机游戏:法制办
  •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 发文日期:2022-08-23
  • 公开责任部门:老虎机游戏:法制办

HJDR202201001

洪政办发〔202210

老虎机游戏: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老虎机游戏: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老虎机游戏: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2615日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老虎机游戏: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3


老虎机游戏: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怀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权属老虎机游戏:人民政府,市级储备粮的贷款管理应遵循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老虎机游戏:行政辖区内从事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储备粮,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二章 主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老虎机游戏: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承储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和取消承储企业资格;

(二)根据承储企业提出的轮换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联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轮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轮换计划文件,承储企业凭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执行。

(三)根据粮食收购价格,核定粮食入库成本;

(四)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进行监管。

(五)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储备总量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以及质量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安全储存等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确保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二)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的安全储存情况,调查处理市级储备粮管理出现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收购入库中政策执行情况;

(四)检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仓储物流设施、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智慧粮食管理系统运维及计量、消防等设备管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市级储备粮库存会计、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

第八条 市财政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核定和拨付;

(二)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资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农发行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储备粮规模,按核定入库成本及时提供信贷资金;

(二)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时,负责销售货款回笼的监管及收贷收息;

(三)对地方储备粮信贷资金实行全程监控,封闭管理。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市级储备粮入库中,对粮食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市应急成品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质量检验仪器设备、计量设备设施年审年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用。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廒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登记。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存储企业要加强储备粮粮情检查和质量安全普查。在储粮食质量安全普查和抽样检验一年不少于两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储备粮贷款由承储企业按规定向农发行申请。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存储期间的贷款利息补贴根据库存数量和库存占贷金额(规定的结算价格),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及储存时间确定,由市财政据实足额补贴。

费用补贴根据储存的品种、数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储存数量和轮换计划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管费用按每年100元/吨计算;

(二)轮换出入库费用60元/吨计算。

(三)轮换其他费用:粮食质量扦样检验检测费,轮换出入库期间水电费,仪器、设备检测维修费,劳动保护、保险费,差旅、卫生费,平仓整理等费用,据实结算。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平抑市场或处理市级储备粮时,销售价格低于库存结算价格,其销售费用及亏损由市财政全额给予补贴;销售价格高于库存结算价格的部分剔除销售费用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对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市级储备粮调拨销售任务,市财政给予调拨费用及补贴。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储备粮政策性占用贷款的亏损兜底,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安全保管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建立安全保管各项制度,确保储存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内,不得用简易仓储存或露天储存。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

粮食入库前,存储企业应对仓房进行清理消毒,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空仓验收。

粮食入库后,要及时做好粮面整理,组织入库平仓验收。

第二十二条 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和低温储粮等技术,尽量减少化学药剂用量,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的措施,确保人身、粮食及设备安全。

承储企业应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如发生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并抓紧对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冬、春季储粮安全普查以及年终“四无粮仓”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要适时组织检查。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市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设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粮食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存储安全指标相应检测设备,培训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存储品质指标要求。

市级储备粮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收购的市级储备粮进行质量检测,不符合粮食质量要求的,不得入库。粮食入库平仓后,应当进行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应当对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未经出库检验的,不得销售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市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和出库检验工作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市级储备粮检验的扦样必须由被委托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抽样,存储企业不得自行抽样送检。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粮食流通统计要求按时报送市级储备粮各类报表。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按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账、保管台账、统计台账,并定期进行台账审核,保证账账相符。如有差异要详细说明原因,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处理。

第七章 轮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参照国家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进行安排。对“不宜存”的粮食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年限的,按照先入先出、降低损失的原则进行轮换。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按照实际库存总量,每年轮换三分之一,轮换的数量、品种以下达的轮换计划为准。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入库应当通过智能粮食“一卡通”系统,做到溯源清楚、计量准确、凭据齐全,登记及时、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市级储备粮轮出、轮入必须按规定填报相关单据、报表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备案。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市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费用根据实际出入库数量,按本办法第十六条标准由市财政拨付;轮换其他费用和新陈价差由市财政据实足额补贴。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因未及时申报轮换申请、或者没有落实下达的轮换计划而导致市级储备粮陈化,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损耗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正常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损耗。损耗定额及处理办法: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调运损耗不得超过0.3%。正常损耗由市财政负责承担,超过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损失是指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后,承储企业要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损失处理办法: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承储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尽量减少粮食因灾损失。灾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核实实际损失的粮食数量和涉及价款,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作出书面报告,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核实确认,并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价款损失。

第九章 应急成品粮

第三十八条 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建立市应急成品粮储备;市应急成品粮的储备规模以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为准。

第三十九条 市应急成品粮储备粮权和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成品粮储备可以结合粮食加工和粮食贸易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方式动态轮换。

第四十条 市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市应急成品粮组织采购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

第四十一条 市应急成品粮采购结束,采购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应急成品粮储备协议。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全额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扣减相应的储粮补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其直接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市级储备粮的;

(二)虚报、漏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

(三)擅自改换市级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四条 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428日起实施的《老虎机游戏: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洪政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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